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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权应平等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82

原告:杨氏四姐妹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张洪根律师、张冠萍律师

被告:杨氏二兄弟

案由:房屋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嫡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相继过世后,留有位于本市闸北区简房一间,此系原、被告父母于解放初建用于居住的,后经批准翻建成三层,第层为27m2的楼房。至2001年原、被告之母去世前,该土地使用证之名,一直为原、被告之母杨某。原、被告之母去世后,二被告独占楼房,声称四原告无继承权,原告多次与其协商继承该房产一事,均遭被告恶意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张洪根主任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被告以原告为出嫁女无权继承父母房产为由拒绝与原告协商继承事宜,其无权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享有合法继承权。张律师还认为,被告此种行为有其封建的思想土壤,在社会日益文明,法制日趋健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此种错误想法理应摒弃,如此,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正真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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