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我处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向公证员提交申请时,表现出了办理此项公证很无奈的情绪,经过公证员的仔细询问后得知,当事人的父亲在过世前曾由律师为其代书了遗嘱,遗嘱中明确了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委托人一人继承,立遗嘱时还有两位证人在场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作证。委托人的父亲去世后,他拿着这份代书遗嘱、父亲死亡证明和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房产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但是被告知须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手续后方可过户。
委托人向公证员诉苦说:“难道我父亲这份代书遗嘱没用?为啥不给过户?还要我办公证多花钱!”公证员耐心地向其解释:之所以要经过公证程序,是为了通过公证处确定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审查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立遗嘱人还有无其他遗嘱、立遗嘱人生前有无撤销这份遗嘱以及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中有无没有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人(立遗嘱人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等情况。经过公证员的解释,委托人明白办理公证的道理,请来了代书遗嘱的律师、证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员经过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权公证,委托人凭着公证书在房地产部门顺利地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细致的工作、热情的服务和耐心的解释,可以化解委托人对法律的疑惑和不解。
(作者单位:市中安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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