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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一些想法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04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目前我们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财产一般为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且办理公证大都是基于相关部门的需要和要求。

遗嘱继承权公证与法定继承权公证相比,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蕴涵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遗嘱人立遗嘱时大都预见到纠纷的存在才会立遗嘱。因此,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当比法定继承公证更为复杂,要求我们办理公证时审查更为严格、核实更为细致、全面。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关键我认为首先要审查公证遗嘱是否有效,然后要核实公证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去世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一、审查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由于遗嘱继承人大都会来到为该遗嘱进行公证的原公证机关进行遗嘱继承权公证,因此公证机关调卷查阅相对比较简单容易,但由于目前,公证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全行业的信息中心网络,无法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各公证处承办的业务不能进行联网检索与查询,因此遇到其他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只能通过电话、人员走访等方式对该遗嘱案卷进行书面核实了。

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因此以前有人认为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后再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就应当便利多了,公证员只需要直接依据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办理法定继承权那样,要当事人提供各种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人的死亡证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有了遗嘱公证书而有所减少。相反鉴于继承法的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要审查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继承法规定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因此,公证员为了核实遗嘱公证书是否是生效遗嘱,反而需要当事人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以便履行遗嘱生效的确认程序,这一步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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