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继承权公证书改成要素式公证书。建议名称仍用继承权公证书,可先列申请人,再列被继承人、继承人,申请人只需列一人,一般地说只要有一人申请就可以起动公证程序,而不能把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申请人,这样做才更符合实际。公证事项也可以不要,因为名称已经说明了是继承权公证书,不必要再重复。首段应说明xxx于x年x月x日向我处申办继承xx遗产的继承权公证。接下来便是,"查……"。内容仍按原格式写,但不必拘于一格,可灵活掌握,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只要有这一格式,就能解决所有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不管是什么样的转继承,还是代位继承。
许多公证业务还等着我们去开拓,去探索,他们都是以崭新的面貌出现的,无定式可循,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公证人员必须大胆的去实践、去研究。当然我们的指导机关也应为此提供方便,尤其是我们的质量检查人员,碰到新问题(新的出证方式)时千万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能漠视办证公证员意见,要把质量检查当作交流、研究公证业务的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进一步提高公证员的办证水平,探讨、完善,弥补不足,推广成功经验。这才是质量检查的目的,才有助于公证文书格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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