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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程序须知
发表时间:2012-07-01 浏览次数:412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公证遗嘱的申请.

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和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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