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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谨防四大误区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506

立遗嘱谨防四大误区

越来越多的人提前立遗嘱,为自己的财产指定继承人。南阳市公证处主任胡耘告诉笔者,立遗嘱要谨防四大误区,以免遗嘱无效。

误区一:将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为遗产

李兵和王好婚后买了套房,王好病逝后李兵与张玉结婚。李兵临终前立遗嘱:房屋由张玉居住,张玉死后由自己的两个子女继承。李兵的儿子认为,该房由亲生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与继母张玉无关,故其父所立遗嘱无效。

胡耘认为,李兵生前所立遗嘱处分了前妻王好的财产,王好的财产应由李兵和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所以,他对王好遗产份额所作的处分无效。

误区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便无效

何老先生病危,他口头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大儿子。后来,何老先生转危为安,没再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两年后,何老先生去世,大儿子要求继承遗产,但小儿子认为,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误区三: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张老先生临终前,在法律服务所一位工作人员及大儿子、大儿媳在场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大儿子。张老先生去世后,其二儿子、三儿子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公民立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因此,张老先生的遗嘱无效。

误区四:遗漏法定继承人

陈老太临终前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除患精神病的三女儿外的其他4个子女。

按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像陈老太这样遗漏了有法定继承权的三女儿的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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