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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继承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43

按照有关规定,下列房产交易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亲人去世,子女或家属要继承房产并过户的话,必须要持有公证处办理的继承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可办理公证。经公证的遗嘱在遗嘱类别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易于遗嘱人去世后其子女凭此继承房产和解决纠纷。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比方说,如果您想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或者其他人,那么必须办理公证。

4、有关房产所有权得到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例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其中,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房产继承需要向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的材料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继承或者遗赠应当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转让人死亡的,申请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缴纳。登记费按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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