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民族、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张甲和李丙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谭红琳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出差且患有高血压,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1、坐落于上海市西藏南路1899号城开大厦3306室房屋一套,面积180平米;
2、建设银行定期存款30万元,账号:123456789;
3、沃尔沃s40轿车一辆,车牌号:沪a-24680
4、股票若干,银河证券公司,账号:135790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1、城开大厦3306室房屋由妻子王媛媛继承;
2、建设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由女儿丁丽继承;
3、沃尔沃轿车由儿子丁大继承;
4、银河证券的股票由母亲谢红继承;
5、其他财产由妻子王媛媛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张甲、李丙、谭红琳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332号1409室
立遗嘱人: (签字) 年 月 日
代书人: 谭红琳(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代书遗嘱小贴士:
1、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见证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
2、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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