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书签署后,由于申请人(愿意继承的继承人)或其他关系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原因导致继承公证不能继续办理并终止公证或申请撤销办理公证的,关系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效力如何认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郑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其父母亲的一处房产,郑某另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在公证处受理了郑某的继承公证申请后,为郑某和其弟弟(老二)、大妹妹(老三)办理了相关手续,郑某的弟弟和大妹妹分别填写并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郑某称其小妹妹要等两天才有时间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然而,数天以后郑某称其小妹妹不愿意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继承),要求撤销公证申请并要求取回有关材料(包括其弟弟和大妹妹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其办理了终止公证的手续,并在卷宗中保留了郑某弟弟和大妹妹各自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那么,上述案例中郑某的弟弟和大妹妹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依此认定他们已放弃了继承权?我们在此假设两种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一种是如果此时郑某的小妹妹现在表示要求继承,她能否与其大哥平分其父母的上述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她现在表示放弃继承,但是老二、老三或其中的一人不愿放弃而要求继承,郑某能否全部继承其父母的上述遗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如果仅从此条来理解,那么老二、老三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已经产生效力,即已放弃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郑某申请的继承公证已经终止,公证书尚未出具,也就是说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老二和老三还可以继承其父母的上述遗产吗?
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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