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方军、王美夫妻二人于1996年参加房改购得房产一套,二人共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李恒祥,次子李恒和,三次李恒如,四女李恒意。李方军于2002年去世,因长子李恒祥在农村老家,他们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让李方军的弟弟李方民顶替李恒祥,放弃继承权,同时王美,次子李恒和,四女李恒意也放弃继承权,李方军的遗产由三次李恒如一人继承。王美同时办理赠与公证,将他的房产赠与给三次李恒如。此后他们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5年长子李恒祥知道了此事,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公证处通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公证书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公证书错误,撤销了继承权公证书和李方民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房管局撤销了房产证。他们现在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王美,次子李恒和,四女李恒意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们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能不能撤销呢?
分析:我们认为该公证书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因为他们的房产证已被撤销,并在诉讼进行中,他们对放弃继承权反悔,应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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