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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继承权放弃公证中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76

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涉及到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那么,继承人应当于何时表示放弃方为妥当或方能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呢?

首先,对放弃继承权时间的确定要有个正确的理解。

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权的放弃,一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对于继承与放弃的认识观点。

对于继承的承认与放弃是身份行为还是财产行为,学术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放弃产生继承人身份的确认,故为身份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兼产生继承人身份确认与遗产归属两个方面的效果,故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相复合的行为,且以财产性更为浓厚;第三种观点认为,继承的放弃是以继承人具有继承资格为前提的,并不产生继承人身份的确认,而仅发生遗产归属的效果,因此继承的接受与放弃为财产行为而非身份行为。我们认为,现代继承制度为财产上的继承,继承接受与放弃的标的均是财产上的权利或义务,而非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因此,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应视为一种财产行为。

第三、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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