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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359

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为提高办理继承权公证质量,现就办理此类公证事项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居住在境外的继承人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有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情况时,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作为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

二、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以医院证明、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或者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为准,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墓穴证明、火化证明为辅助证明。

三、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全体法定继承人或者全体遗嘱继承人认可的遗产凭证及清单。

四、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全体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详细列出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五、公证机构可以采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核实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核实结果应当有多项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不宜凭“孤证”办理继承权公证。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当在公证员面前作出,形成书面材料存档;继承人在国外或者外地的,其声明书应当经公证。

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继承人反悔提出撤销的,公证机构不得撤销,建议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继承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理。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放弃继承权。

九、企业自然人股东和合伙企业合伙人死后,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股东或者合伙人资格公证,公证机构可给予公证,但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能经商的人员不能继承股东或者合伙人资格,但可以继承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财产性权利。

十、被继承人在银行租用保管箱存有物品,继承人要求办理公证,可以先办理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与银行签订租用保管箱合同权益的合法继承人的公证证明,取得打开保管箱的法律依据。然后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办理保管箱的清点公证和办理保管箱内物品的继承权公证。

各类银行卡、股票资金卡等不知具体数额钱款的继承,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一、继承人申办法定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证明应当注明该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并附死亡证明及其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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