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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婚夫妻相互约定放弃继承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287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文化也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起了很大变化,单身公民的再婚率呈上升趋势。在再婚双方或一方有一定丰富财产的情况下,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已被广大再婚人士所接受,其中涉及的焦点就是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再婚后一方死亡的,财产的继承问题。

目前,大多数公民思想中还存在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我们通过一个笔者自己设计的案例分析一下单身公民再婚后是否存在“肥水外流”的情况存在。

假设a男、b女二人均为丧偶,现二人要再婚,a男上有父亲c男、下有女儿d女,b女上有母亲e女、下有儿子f男,案例中ab均有一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余四人也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存在。下面我们设计一下上述六人中a、b的死亡顺序来分析一下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动:

假设a死亡,其他人健在,则b、c、d作为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a的财产;

假设c死亡后其子a在继承前也死亡,其他人健在,则b、c、d作为转继承人继承c的财产;如果b作为转继承人继承前也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还可以转由e、f继承。

由此可见,在仅仅假设了两种简单的情况下,原本作为acd家庭和bef家庭的财产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见再婚虽说是婚姻双方两个人的事情,却关系到两个家庭的财产变动,这也是制约许多单身人士再婚和追求人生幸福的最大瓶颈。

笔者在公证接待中,曾遇到这么一例:一对老年再婚夫妻,男女双方各有一套私房,为了避免双方家庭对其再婚的干涉,双方约定:房屋归各自所有,死后由其各自的子女继承,男女双方放弃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那么这对夫妻的约定是否恰当呢?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什么是继承权?什么是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所体现的是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它在民法上有两种意义。其一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此种意义上的继承权称继承期待权。其二是指继承开始后,此种意义上的继承权称继承既得权,表现为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明确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死亡。上面提到的那对老年再婚夫妻在双方在世的情况下相互约定放弃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的立法和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不恰当的。通说认为继承权的放弃应该是放弃继承既得权,而不能是放弃继承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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