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洪某与章某合伙贩卖服装,赔了25600元,每人应负责偿还12800元。洪某仅能偿还5300元,其余的由章某垫付。这样一来,等于洪某欠了章某7500元。后来洪某的父亲病故,留下遗产18400元。洪某决定其父的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章某得知此事后,找到洪某要求从其所获遗产中拿出7500元还债,剩下的再归洪某母亲所有。洪某将其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全部给予其母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那么,洪某是不是可以任意放弃继承权呢?
[法律分析]洪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虽然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那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否则,权利的行使或放弃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洪某如果继承其父的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一年多的债务。而由于他放弃继承权,使他依旧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债务。可见,洪某放弃继承已经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洪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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