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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人能否部分放弃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294

程贵灵读者来信说:我朋友谵先生的儿子最近病逝,留下房产一套,同时还留下十几万元未偿还的债务。现在,谵先生打算继承儿子遗产中够其今后生活的一部分财产,然后放弃对其余财产的继承。请问,谵先生放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后,还要不要承担儿子留下的债务?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也不能附加条件。因此,谵先生要求部分放弃继承权的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据此,谵先生仍应对儿子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谵先生声明全部放弃财产继承权,那么他对儿子留下的债务就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王景龙)

无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合同,

是否有效

叶晓琳读者来信说: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历经数年打拼,终于跻身公司高级管理层,被提拔为部门经理。伴随任命书来的,还有一份竞业禁止合同,根据该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我不能到同类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如果违反,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高兴之余,我没有细想便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了字。一年过去后,当我跳槽到另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时,原公司搬出竞业禁止合同,要我支付违约金。此时我才发现,那份合同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请问,无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由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竞业禁止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大幅降低。

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合同无效。你与原广告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因此,该竞业禁止合同是无效的。 (辛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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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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