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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放弃继承权公证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359

浅谈放弃继承权公证

石城公证处公证员 俞秀珑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公证业务。自我从事公证行业以来,我们公证处一直是按照司法部下发的文书格式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确实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发挥了应有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深入发展以及各项制度的健全,特别是物权法的实行及渐入人心,继承权公证书面临诸多问题,下面就几个问题进行辨析探讨。

何谓“继承权”?何谓“继承”?

继承权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公证业务中的继承标的物一般是指财产。

关于“放弃继承权”和“放弃继承”?

既然继承权是一种权利,那么继承权应当当然的带有权利的各项属性。首先,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一定有其权利主体,并且该权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的,包括法定和遗嘱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权利人即取得继承权。那么,权利人如果放弃继承权,公证员应当首先明确权利人放弃的是一种权利,而非某项遗产。实务中,存在有被继承人往往遗留有若干项财产,而继承人也是多人的情形。各个继承人往往在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前,已经商量好各项遗产的归属。为了便利申领各项遗产,继承人往往会协商在办理某项遗产继承权公证时,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发表《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而该《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放弃内容往往仅仅指向某处特定的遗产。从而出现了遗产继承一物一证的情形。但是,公证文书作为一种带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应保持其本身的严肃性与合法性。既然继承人在公证处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员应当告之其放弃的是一种权利。放弃该种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有以下几个方面:1、放弃继承权一经放弃,即为全部放弃。即便以后发现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该放弃继承权之权利人也不得要求继承。2、放弃继承权一经作出,一般不得反悔。3、继承人如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而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4、对于权利人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当在参与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享有。综上,《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法律意义与实践意义出现了偏差。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见格式一)实际上应该指向“放弃继承”,其实际意义应是放弃具体某向遗产的继承,而非是放弃该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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