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在世子女不能放弃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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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吴女士问:我是家中的老大,父母一直跟随着妹妹生活。现在我跟妹妹协商好了,将来由妹妹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我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妹妹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而我也不再承担赡养义务。请问:我们这个协议,能否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律师答疑
新疆公证处工作人员:这个协议不能公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吴女士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仍然享有继承权。二是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所以,针对吴女士的这个情况,她们姐妹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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