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法规起草参与人王明高指出,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的经济手段,反腐只是间接作用
本月上旬,一则新遗产税方案出台的消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方案课题组组长王明高认为,遗产税、赠与税最重要的作用是调节财富分配、缓解社会两极分化的矛盾,同时,还具有防腐治腐等辅助功能。虽然媒体争论更多的集中于遗产税能不能反腐,但在争论的背后,人们更加关心的是如何用政府手段来调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
王明高最近比较烦,作为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组长,不久前他向媒体透露了他们课题组设计的新的遗产税方案,但是方案一经披露就引起了各方面的反应,王明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显得相当无奈,他表示媒体片面曲解了他们的方案。
反腐只是间接作用
《新京报》:在您披露您的遗产税设计方案以后引起了很多争论,大部分观点认为利用遗产税来反腐并不可行,您当初是出于什么考虑设计这套方案的?
王明高:前一段时间,有些媒体“热炒”课题组设计的遗产税方案,其实,有的是对方案报道不够准确,有的是对方案“误读”。首先要声明的是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课题受到国税总局的委托,这是媒体编辑硬给加上去的。
2000年我们受国家社科规划办委托,从事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其中遗产税赠与税问题的研究是国家课题的十二个子课题之一。
我们的课题组有69位同志,其中3位博导9位博士,26位政府教授研究员。研究范围并不止遗产税、赠与税,还包括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有媒体仅抓住了我们提到的遗产税的反腐功能进行炒作,曲解了我们的原意。我们认为遗产税与赠与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的一种经济手段,直接地具有均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但同时也间接地具有淡化腐败动机、转化腐败所得、净化社会风气的防腐治腐功能。而遗产税的这些间接功能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
实名制有助防“腐”
《新京报》:您设计的遗产税方案是如何实现反腐功能的?
王明高:行为人在实施腐败时,一般都会权衡腐败的“收入”和“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主要是受获利动机的驱使。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人们是不会去赚取这种“收入”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一方面将使贪污受贿者冒着巨大风险得到的非法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另一方面,在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时,也会大大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提高腐败行为的“经济成本”,化解反腐败中留下的“呆账”。开征这两个税种,再辅以其他相关制度,可以收到“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促进我国的反腐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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