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遗嘱 > 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506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一定的财政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重新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逐步成熟。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的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开征此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政策上、技术上加以妥善解决。

一、中国遗产税的起源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专家考证,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英国于1694年开征,法国于1703年开征,意大利于1862年开征,日本于1905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美国于1916年开征。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与古代遗产税相比,近代和现代遗产税主要是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则大大地减弱了。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中国税收的历史从夏代算起已经有四千多年之久。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只是到了近代,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才被提出。

据有关专家考证,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孙先生认为,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节制私人资本。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军政开支很大,财政非常困难。因此,有人建议仿效英、美等国创办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时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同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时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主张。

同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从1912年至1914年期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