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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风祥 杨田英因遗嘱继承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279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风祥(又名杨凤祥),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白马庙新村335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66061191x。

委托代理人曹秀兰,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白马庙新村335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6709283526。系原告之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田英,女,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凉亭昆明肉类联合加工厂1幢1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5604150526。

上诉人杨风祥、杨田英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杨贵之妻于1987年12月28日去世,杨贵一直未再婚,杨贵共有杨田寿、杨田英、杨凤英、杨凤琼、杨凤祥五个子女。被继承人杨贵生前与原告杨凤祥共同生活,原告杨凤祥对被继承人杨贵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为被继承人杨贵支付了生前医疗费2600元、火化费1230元;被告仅支付了杨贵的尸体检验费100元。2002年11月6日,被继承人杨贵因病去世。被继承人杨贵去世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庙47号附1号土木结构房产的第一层及股金7500元,房产证现在被告杨田英处,该房屋现无人居住;两本股金本现在被告杨田英处,2000年及2001年两年的股金分红款系由被告杨田英领取的,2002年的股金分红款人民币1105元由原告杨凤祥领取,2002年以后的股金至今仍在昆明市西山区近华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处收持。被继承人杨贵生前曾于2000年6月15日在昆明市西山区公证处立下(2000)昆西证民字第1118号公证遗嘱,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庙47号附1号房产的第一层及股金人民币7500元确立由被告杨田英继承。后被继承人杨贵曾多次要求撤销公证遗嘱,但(2000)昆西证民字第1118号公证遗嘱直至被继承人杨贵去世仍未经公证程序撤销。另确认,2004年11月1日,杨田英曾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其继承杨贵遗产的诉讼请求,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制作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杨凤祥提起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制作(2005)昆民三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1、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2858号判决;2、驳回杨田英的诉讼请求。现杨凤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杨田英答辩称:被继承人杨贵从1990年农转非后就一直与被告生活,被告一直在尽抚养义务,并为使其安度晚年借款与其入股分红,7500元的股金应属被告所有,房屋谁有房产权证归谁所有。被告未将杨贵赶出家门,是因原告的引诱,还有被告当时经济困难,儿子在读大学,杨贵才到原告处生活的,在杨贵去世后,被告因过度悲伤引起心脏病复发,为此才未守灵。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继承人杨田寿、杨凤英、杨凤琼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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