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梁建国、梁建业、梁建成与被告黄子军、吴天成系同母异父兄弟。
年县水上运输船队现航运公司宿舍区因遭火灾而烧毁,为解决社员的住房问
题,年船队采取集资形式修建批民房供社员居住,建房款先由船队垫付,
然后根据各户的劳动力情况以户主名义分房并从该户劳动力中扣除工资来偿还建
房款。当时,原、被告之母陈萍既是船队的社员又是户主,而其长子黄子军之妻
周延婷及次子吴天成也是该船队的社员,据此船队分给陈萍间房屋,即本案双
方讼争房屋,并先后扣除陈萍、周延婷、吴天成的工资来缴付建房款。此后,该
房屋由陈萍、黄子军夫妇、吴天成居住管理。年因吴天成需用该房屋结婚,
黄子军夫妇搬出另居。吴天成居住至双方发生纠纷时搬离。年,陈萍以自己
名义登记并领取了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年月,陈萍立下代书遗
嘱,将讼争房屋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梁建国、梁建业、梁建成继承。同年
月,陈萍病故。后来,当事人之间为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梁建国、梁建
业、梁建成诉至法院,要求依陈萍所立遗嘱继承讼争房屋,黄子军、吴天成则以
船队扣过其工资,对被继承人又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对讼争房屋产权
享有的份额,并对被继承人陈萍所有的份额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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