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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特殊规定
发表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255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 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于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2) 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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