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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发表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342

遗    嘱

   立遗嘱人:

   周某某,男,

192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张堡街道办红旗村委会一组村民,住该村。

   我今年已78岁,考虑到年事已高,终有一别。为妥善处理我的遗产,特邀邻居陈某某,钱某某至家,并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书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我有宅院一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张堡街道办红旗村委会一组31号,内有房屋12间,共占地

400平方米。其四邻为    。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未集建(    )字第    号。该宅院是我和我的老伴 共同修建,老伴 已于            日去世。老伴去世前特立遗嘱,将其对该宅院的产权分额全部遗嘱给我继承。因此,我拥有该宅院的全部产权。现在我郑重表示,我去世之后,上述宅院及其全部房屋均由我的孙子  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切望我的家属子女遵照执行。

本遗嘱一式    份,由我和我的孙子    各执一份,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留存一份。

    本遗嘱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作为执行人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身份证号:   

见 证 人:    身份证号:   

见 证 人:    身份证号:  

代 书 人: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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