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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纠纷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63

 

漕泾镇53岁村民徐某,独身,无子女。2007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先后三家医院均诊断为肝癌,并告知一般情况下生命期为三个月左右。他原住房拆迁后,在漕泾镇区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住院期间,徐某外甥王某给予其的照顾比较周到,考虑到病情及后事,徐某请求漕泾司法所给予办理扶养的相关法律手续。漕泾司法所联系了公证处,约定时间去医院现场办理了“遗赠扶养”公证,按照公证内容,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以后的生活和后事的费用全部由其外甥王某承担,徐某过世后其名下的住房归王某所有。徐某在医院住了三个月出院,谁知一年半后,徐某仍健在,而且各项体症尚好。

按照公证文书,王某支付了徐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共计5万多元。现在王某觉得负担较重,对徐某的生活费支付也不及时了,关心照顾也不周到了。为此,徐某向漕泾司法所、镇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按公证协议履行。漕泾司法所、镇调委会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明确指出,双方达成的经公证,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必须履行。经调解,双方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王某每月16日给付徐某400元生活费,不足部分由漕泾镇民政及村委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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