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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子签协议抚养七旬翁 上公堂讨遗赠遭驳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54

 

年逾古稀的张先生体弱多病,丧偶后其朋友何女士常带女儿龄龄(化名)照料其生活起居。张先生在病重期间与龄龄签订了抚养协议,约定出院后与龄龄共同生活,他把房产无偿赠与龄龄。协议签订两个月后老人去世,龄龄要求按协议继承其房产,不料遭到老人家属的拒绝,双方遂诉至法庭。日前,黄浦法院驳回了龄龄的诉请。

 

张先生有3个女儿,丧偶后一直与小女儿居住,朋友何女士常带20岁的女儿龄龄来他家照顾他。2005年9月,张先生与龄龄签署了一份《抚养协议》,约定死后将属于他的房屋份额赠送给龄龄,而龄龄必须为张先生提供住处,并和张先生共同生活,负责照顾张先生的生活起居及支付医疗费用等。

张先生出院后,龄龄将其接至租赁房屋内,未将地址告知其家属。两个月后,张先生因病去世。丧事办完后,张先生的女儿突然收到龄龄的信,内容为要求继承张先生的遗产,遭到她们的一致反对。

法庭上,张先生的女儿们认为,父亲在协议上签字后次日即被龄龄带至隐蔽住所,两个多月后她们才知道父亲病危,此时父亲已神志不清,协议签订至病危期间,父亲一直在龄龄等人的控制之中。此外,龄龄也未按法律规定和协议履行应尽义务。《遗赠抚养协议》非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定生效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无血缘关系的公民与抚养人之间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只有对遗赠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后,才享有受遗赠的法定权利。张先生在生活及经济上得到3个女儿的照顾及资助,她们得知张先生病重住院的消息后,及时赶往医院照顾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张先生病逝后,也由女儿们料理丧葬事宜。龄龄所谓长期照顾张先生的事实,无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故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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