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老先生夫妇育有一双儿女。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所住房原为公房,后购买为产权房,两位老人和儿子均为产权人。林老先生打算将所住房屋留给唯一的孙子,就手书遗嘱:“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住房给孙子”,还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生病的时段并签字。不久,林老先生去世,其老伴将遗嘱给孙子。孙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这是遗赠,而他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孙子就书面向另外两个产权人作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认为这个遗嘱没有写明遗嘱日期,且遗嘱中继承的标的“住房”也不明确。又称父亲是生前想把房屋过户给孙子而非死后过户,由于父亲生前没有履行,所以遗嘱应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侄子将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的1/3。
律师观点
评析: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本案涉及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虽遗嘱没有特别明确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且从现有证据看,被继承人只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日期的不明确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产生冲突;同时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所以应认定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对于林老先生的女儿称该遗嘱中“住房”不明确,但其并不能举证被继承人名下还有别处住房,所以该“住房”应认定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最终林老先生的孙子获得其爷爷名下1/3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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