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此协议。
一般情况下,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是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但是因各种原因,现实中确实有不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起赡养老人义务的事。
虽然《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此规定并不明确,如何认定扶养较多?怎么适当分?都可能有争议。如果在事先签订有明确的遗赠抚养协议就可以避免相关不确定的纠纷。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受赠人承担遗赔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重要条件,实际上是一份双务合同,要双方共同签署才能生效。
第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应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本来就有赡养义务,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在继承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即使被继承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外另立遗嘱且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也应该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该尽量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且“扶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双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都会增大。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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