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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才有效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84

案例回放:

这是一起被相关法律界认为是因雇佣协议无效而牵涉出的典型纠纷案件。事情的经过是,广西宾阳县韦某是一名退休干部,1993年起就和妻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关系不和,无奈之下,他谢绝了女儿的好意自己独居一处。随着年纪的增大以及身体日渐欠佳,韦某萌生了找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念头。

后经人介绍,韦某与一名女子方某认识,2002年6月28日,72岁的韦与52岁的方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书,协议约定称韦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方愿意来做韦的佣人,愿意服侍韦到百年过世,不要工资”,但由韦出资5万元,并以方为所有权人,在宾阳县购买一座房屋供两人居住。协议书还约定,韦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去世后归方所有。雇佣协议书签订后,两人就住在一起,方照顾韦的起居生活,洗衣、做饭、煎药、陪韦早起晨练、求医等等,尽到了佣人的职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年之后,两位老人却对簿公堂,由熟人变成了陌路人。韦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来签订的雇佣协议书无效,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称被告方并没有真心实意地服侍自己,“被告对我已有二心”,并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雇佣合同形式虽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但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同居的目的。原告、被告所订立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并判决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韦所有。方败诉后,认为自己白白付出几年时间服侍韦,到头来却得不偿失,先后两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情理游离法外”的隐忧

其实,这样的老年人雇佣抚养诉讼案绝非少见。笔者从南宁市内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年来,此类诉讼案不在少数,并且有上升的势头。究其原因,多是在双方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这一环节出现了法律“盲点”,当事双方往往因为不懂法律,或是法律意识淡薄,草签协议之后一旦关系不和,就有可能使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对此,有律师认为,老年人晚年孤独,想找个人养老送终也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许诺给予或赠予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涉及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的,如果没有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位律师如是说:“我们不想评价韦、方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只是就一些法律细节提出建议。比如方虽然辛苦照料了韦两年,且就算双方住在一起没有过夫妻生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在实际上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公开和方居住在同一座房屋,此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包括韦的妻子在内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定雇佣协议书无效,也是正确的。方在不了解韦实际婚姻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看似只是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合情合理,但同时也违背了相关法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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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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