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第52和53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财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以如果公证机构发现遗嘱人先于遗嘱受益人或接受遗赠人死亡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在查明《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按遗嘱受益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遗嘱(遗赠)受益人先于遗嘱(遗赠)人死亡,则不能按遗嘱受益或接受遗赠办理。
结语:在我们羡慕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充斥着大量“必须公证”的条款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这些国家的公证人在这些必须公证的条款写入法律之前就做过大量细致和艰辛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最终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在我国尚没有设立遗产法院,公证机构在遗产继承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虽然目前继承权公证存在着法律依据模糊,办理程序不明,公证书效力不确定等一系列困难,但公证机构作为继承领域的专业机构,有多年累积的经验和先入为主的优势,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也具备了处理遗嘱、继承等法律事务的能力。只要我们全体公证人员继续努力,巩固并开拓在这一领域的优势地位,做好每一个继承权公证,有意识地把自己打造成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们在继承权公证领域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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