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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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 但全部放弃继承权、不接受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 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无人受赠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2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在依法将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之遗产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如有人对死者给予过较多的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 所遗财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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