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同已去世的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有三男两女,1993年9月,杨某去世。1997年8月,李某申请房改,利用自己的工龄和已亡配偶杨某的工龄相加,并交纳10499元购房款后,于1998年8月取得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04年1月,李某与杨某二人的长子小李去世,长媳朱某及其子女认为公公在房改时使用了婆婆杨某的工龄,该房屋应归所有子女共有,并阻挠李某将之变卖。因与家人争执不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杨某去世后由李某出资并通过房改形式取得。房改时,李某虽利用了其已亡配偶杨某生前工龄优惠,但因杨某生前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精神,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被告朱某及其子女提出该房屋属于杨某遗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不属于遗产,产权仍归李某所有。
廖如荣 刘媛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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