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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房拆迁补偿款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452

王女士:我们姐妹三人,居住的房屋原是我母亲单位的公房,以我母亲的名义承租。我母亲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我大姐。我二姐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只有我和大姐居住。现该房屋进行拆迁,共发放了4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此时我才知道大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请问,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不是应该按照我母亲的遗产来分配?

律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拆迁补偿款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因为该补偿款是给房屋所有人的一种补偿。王女士认为该补偿款应该按照其母亲的遗产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将该房屋的使用权看作了其母亲的遗产。

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

王女士的大姐在没有取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是侵犯了王女士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在没有经过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给其大姐办理房产证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王女士可以先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然后在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大姐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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