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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产在继承中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4-04-01 浏览次数:18

关于遗产的房产处理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通常有下列几种处理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即若干个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房产的继承发生争议,司法实践一般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各继承人之间对房产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他方相应的补偿;

3、若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若继承房产系农村的宅基地房或新式里弄房,则可由法院作出房产分户的处理,再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判决作出房产分户和一个房地产证分为几个房地权证的处理进行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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