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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原房主死亡后产生遗产继承问题 买房不能过户
发表时间:2014-04-01 浏览次数:209

白某等人购买一套房子,但因一名原房主死亡后产生遗产继承问题,导致所买房屋迟迟不能过户,遂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协助过户义务。9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白某等人购买的房子在宾阳县宾州镇,建筑面积51.38平方米,原是王某和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去年7月22日,白某等人与王某及其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双方约定:王某及其子女自愿将该房屋转让给白某等人;王某及其子女转让房屋后,有义务提供和协助白某办理有关房屋过户(变更)等手续所需要的证明和材料。合同签订后,白某等人支付全部购房款,而王某等人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等资料给了对方。

不过,王某有4个子女,其妻子已去世,但妻子的母亲廖某还健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妻子死亡后,王某及其子女和廖某作为王某妻子的合法继承人,对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依法有权继承。2011年7月28日,廖某签订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属于其女儿的遗产。白某称,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及其子女与第三人廖某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卖方不配合和协助的原因,他们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迟迟办不下来,无奈下将卖方起诉至法院,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某则认为他们一直协助、配合白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缺少了权属人之一的第三人廖某,但鉴于被告享有房屋的实际份额等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购买房屋是善意所为,加上第三人廖某没有对转让房屋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不动产依法转让的,不动产原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方面原因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受让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廖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9月14日,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及其子女和第三人廖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该起房屋买卖中,因一名原房主死亡产生遗产继承问题,引来诸多麻烦,导致买方迟迟不能过户。为此,宾阳县法院一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房屋前应到房管部门查清欲买房屋的产权情况,如产权存在争议或抵押情况,建议尽量不要购买,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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