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如下:“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遗嘱继承中,遗产除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外,尚需注意一点,那就是《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遗嘱是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便遗嘱中没有此内容,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相应的遗产份额给予上述继承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也有同样明确的规定。
此外,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曹律师认为,因该法条是规定在《继承法》的第四章,从文体的编排来讲位于第二章“法定继承”及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后,所以该内容是涵盖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形式的。因此,如果胎儿在出生后是拥有继承人资格的话,那么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都要保留胎儿的份额,直至胎儿出生确定是否存活为止。如果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之后又死亡的,他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曹律师提请各位当事人须留意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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