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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什么是第一继承人
发表时间:2012-09-26 浏览次数:503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法律咨询:

上个月我家来了2个人,一个是律师,一个是中间人,什么也没有和我继父我妈妈说,就只要见我,我打电话过去问了,是我的奶奶病死了,现在在常州有一半的房产说是要我继承,让我准备一些东西父亲的死亡证明,我的身份证和我的独生子女证,到现在一点消息也没有。我想知道这个遗产问题就那么麻烦吗?现在的问题是我连对方的律师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因为这个关系比较复杂,我爷爷有过三位老婆,我亲生爸爸是第一位奶奶生的,现在去世的奶奶是我爷爷的第二位奶奶,我爸爸也去世了,我失去了和我爷爷的联系,所以我自己也不清楚为什么中间人说我是第一继承人。中间人现在就是让我等,等常州的律师和我联系。但是我等到现在也没有消息,他们既然知道我家里那么复杂的关系,我相信不会是假的,所以等到现在都没有消息。那中间人为什么要让我等那么长的时间,据我所知我这位奶奶是没有亲戚的,自从和我爷爷离婚以后,一个人在上海,也没什么人,他们也找了我好久,所以他们那边应该将一切都准备好了,在来找我。现在是找到我了又要等那么长的时间,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

律咖网律师解答:

准备好材料,到公证处做一下遗产继承公证就好。准备你的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明,你和你父亲的亲属关系证明,你父亲的死亡证明,你父亲和你奶奶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因为你是你爸爸的儿子,你爸爸是第一序位继承人,现在你爸爸去世了,你就可以代位继承,变成第一序位继承人。不清楚。这个还要和那个律师确认,按照正常程序很快的。

相关法律知识: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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