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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顺序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2

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使个人迅速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随着其中一部分人的财富、信用的急剧增加,他们对于市场交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何使市场经济本身的运作不受或少受因为市场主体权利能力变化(如法人的破产、自然人的死亡)的影响而产生不稳定的因素,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课题。颁行于80年代中期的继承法显然未能预测到这样的社会背景,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特别是未到期的债务如何清偿,由于现行相关法规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突出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清偿是应发生在财产继承之后还是应在其之前?而未到期的债务的清偿又该如何进行?如何在保证继承权顺利实现的同时保障其它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的遗产税法呼之欲出,而因遗产税而形成的债务如何清偿?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扣税环节等操作细则也需要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相关人虚设债务、逃避税负,保证这部税法的顺利实施。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虽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应予清偿,清偿的限额以遗产或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未规定这些债务何时、怎样清偿。从立法用语上看,清偿可以发生在遗产分割前,也可以在分割之后,一般而言,实践中,后者更为普遍。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对于债权人来说却有重大的意义。简而言之,债权人在遗产分割后再追索债权的难度要较前者大的多。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已经死亡,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本身的真实性越来越难已确认;且作为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再要求他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先享受权利,后履行义务的操作,既容易使义务人产生逃避义务的动机,又使义务人可以比较方便地转移、隐慝所继承的遗产,逃避清偿债务的义务;另外,《意见》第62条虽然规定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清偿顺序和方式,但没有规定这些清偿义务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追索的难度。可以这样设想:从一桶水中舀取一杯水要比将一桶水分成若干杯,再倒入若干个桶,再从若干个桶中各舀出若干分之一的水以凑成一杯水简单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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