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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29

株洲居民李某(女)因遗产继承,携二子到株洲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调查,李某和丈夫张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张a、张b。张某生前与妻子李某、儿子张a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张某死亡,其妻子李某、儿子张b要求继承其遗产,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调查得知,张a与父母张某、李某共同购买住房时尚未结婚,所以三人共同购买的住房,张某、李某、张a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张某的遗产是该套住房三分之一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经调查得知,张某的父母在多年前,已先于张某死亡。张某也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张某死亡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李某,儿子张a、张b。现在李某、张b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经征得张a的同意,张a自愿放弃对父亲张某遗产的继承权,现在张某的遗产由其妻子李某、儿子张b共同继承。所以上述房屋由李某、张a、张b三人所有,李某占有六分之三的所有权;张a占有六分之二的所有权;张b占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看似复杂的遗产继承,经公证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公证,当事人对公证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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