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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遗产儿媳继承有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23

王女士问:我随前夫与公公一起生活了近6年,尽了一个儿媳应尽的孝道,2006年底公公去世,留下十几万元遗产。前夫哥哥未能回来奔丧,是我与前夫处理的公公后事,但这笔遗产一直没有处理(我前夫只有一个哥哥长期在外地,没有照顾过公公的生活)。2007年初,我因为不能容忍丈夫感情出轨而与之离婚。2007年的“五一”长假期间,前夫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后,前夫的哥哥回来处理公公遗产。请问:公公的遗产我是否也有继承权?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开发:你公公的遗产你有一份继承权。

法律规定,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本案中,2006年底你公公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从此时开始。这时候,你与丈夫尚未离婚,你丈夫为继承人之一,而他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你与他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只要你公公没有遗嘱指定,而你与你前夫也没有特殊约定,你就有权要求从你前夫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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