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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后争遗产不符合继承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33

上门女婿张先生离婚后,起诉前妻和岳母要求继承已故岳父留下12间房屋中的两间。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张先生称,他与王老汉的女儿于1993年结婚,由于王家有女无儿,他做了上门女婿。婚后,他以儿子身份孝敬父母,赡养老人。2005年5月,王老汉病故,他操办丧事,后仍对岳母尽赡养义务。因家庭出现矛盾,王女士冷落疏远他,并于今年4月和他离婚。张先生说,离婚后,前妻和家人想把他赶出门。他认为,王老汉死亡是在他离婚前,他是上门女婿,应是事实上的继承人。

法院认为,《继承法》规定,只有丧偶女婿对其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份额。张先生并不符合丧偶女婿的主体身份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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