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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的儿子可以继承父母遗产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8

在广东打工的吴楠与江琴既是同村村民,又是恋人。由于江琴是独生女,而吴楠则既有哥哥又有妹妹,为了将来好照顾江琴父母的晚年生活,他们于200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后,吴楠到江琴家落户与岳父母共同生活。落户女家后,吴楠仍保持与父母的密切来往,经常寄钱、携物给父母,以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到了去年3月,吴楠的父母相继病故,遗有房屋8间、存款3万元及日用家具等财产。6月,在分割父母遗产时,吴楠的哥哥和妹妹认为,既然吴楠已落户女家,以后可继承其岳父母的遗产,那么就不能再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了,其父母的遗产就只能由他们兄妹二人继承。而吴楠认为自己婚后虽然落户女家,但与父母仍保持密切来往,而且能经常看望和寄钱、捎物给父母,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对父母的遗产理应享有继承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吴楠一纸诉状把哥哥和妹妹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楠虽婚后落户女家,但不可能以此而消除与其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况且吴楠仍然保持与其父母的密切来往,仍然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吴楠对其父母的遗产依法应享有继承权。据此,法院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有利方便生活的原则,判决其父母遗留的8间住房及家具归吴某的哥哥和妹妹所有,存款3万元归吴某所有。

因男到女家落户而不准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说法,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有些荒谬,在现实生活中也还确实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l条、《继承法》笫10条、《收养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能消除,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都不能消除和改变。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楠因结婚而到女方家落户,不能消除他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同时,吴楠并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因素(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的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吴楠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何况,吴楠落户女家后,仍然对其父母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吴楠婚后落户女家,决不影响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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