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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的法律解析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96

关于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的法律解析

作者:裴宇琼 律师

案件情况:

李老太太在今年3月30日去世,留下了一栋价值100万的房屋,以及50万元的存款和一间正在营业的小饭店。现已知:

李老太太的老伴已经在5年前去世;李老太生前已经留下字据,去世后将小饭店留给自己的三女儿小萍;李老太的大儿子在去年10月病逝,留下妻子小刘及一儿一女(甲、乙)共同生活;李老太的二儿子家境宽裕,但从未对李老太尽过赡养义务;李老太的四女儿在今年5月2日外出旅游发生事故身亡,事故中丈夫小周和女儿丙幸免;李老太的邻居小林自由父母双亡,且身体残疾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一直靠李老太出资抚养。那么,李老太的遗产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解析:

首先,由于李老太生前的字据上明确了其去世后将饭店交给三女儿,该字据其性质为书面遗嘱,据此,饭店应该归属三女儿小萍。由于李老太的遗嘱对房屋及存款未进行处分,所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第二,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李老太的父母及配偶已经去世,其遗产就在其子女之间进行分割。

第三,由于大儿子在其之前死亡,故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亲属即甲和乙代位继承,二人所继承的份额以其父亲应继承的为限。

第四,二儿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五、四女儿在李老太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去世,其所应继承的份额依转继承规定处理,由其继承人即丈夫小周和女儿丙继承。

第六,对一直依靠李老太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小林,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李老太的遗产应做如下处理:饭店由三女儿继承。存款及房屋的继承人分别为:甲和乙(继承大儿子的份额)、二儿子、三女儿、小周和丙(等额分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则上每一继承人等额继承这些存款和房屋。但对二儿子可以依法少分或不分遗产;此外,小林可以适当分得一些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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