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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是遗产不能分割继承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65

家住西岗区的刘大爷在过完了90岁生日后的第三天,1月2日,安然地离开了人世。几天前,还在一起乐融融地为老人过生日的子孙们,却为了他留下的一处房子开始了一场争夺战。法院最终把这个房子判给了老人的孙子来承租,这是为什么呢?

刘大爷生前有一处30多平方米的住房,间隔成了两间,其孙子刘某同老人住在一起并照顾他,刘大爷也有意在自己过世后把房子留给孙子。于是,他写了一份遗嘱,表达了自己的这个意愿。可当老人到公证处去公证这份遗嘱时,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房是公房,老人没有支配权,这件事就暂时放下了。刘大爷去世后,刘某一家三口仍然在此房内居住。但刘大爷的其他子女声称,老人的房子他们也有份,不能只让刘某一家住在里面。在老人去世百天后,其他子女商量决定,刘大爷的女儿和孙女强行搬进老人房子里。

刘某认为,自己一直同爷爷住在一起,且一直在承担赡养老人的重担,因此,此房应该归自己居住。为此,去年5月,刘某委托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吴彦律师,到法院起诉姑妈及表姐,要求她们腾退该住房。法院调查后认为,根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如果承租人的户籍上无共同居住人,房屋产权人会在承租去世后将住房收回。公房的承租人仅具有承租使用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同刘大爷一起居住超过两年以上,且承担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其一家同老人在一个户籍上,因此原告对此房具有承租权。因此房是公房,它不属于遗产,所以刘大爷的其他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他们也不具有承租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腾退住房给刘某。

吴彦律师称,百姓对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继承中有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公房也是遗产,可以进行分割,这是错误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是公家,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此房所在地户籍,且在此房居住两年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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