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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42

刘女士问:我与陈某于1994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陈某书写声明一份,委托其子陈甲出资并购买单位福利住房一套,并办理相关事宜,陈某在有生之年享有使用权,百年之后该房屋由陈甲自然继承。此后,我、陈某、陈甲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2007年10月2日,陈某在医院中书写遗嘱一份,表明将其所有的房屋分给我一半。陈某于2007年11月去世,刘女士根据遗嘱继承,要求陈甲按照遗嘱分割房屋。

江苏英特东律咖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刘女士要求陈甲按照遗嘱继承,分割房屋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涉诉房屋为刘女士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甲的出资行为应当作为借款合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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