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遗产 > 台湾法院对遗产的分割方法及对遗产价值的评
台湾法院对遗产的分割方法及对遗产价值的评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13

文 号: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7.08.13. 九十六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号民事判决

日 期: 2008/08/13

案 由: 分割遗产

本 文: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决 96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号

上 诉 人 己○○(兼辛○○○之承受诉讼人)

戊○○(同上)

丁○○(同上)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陈淑真律师

被上诉人 丙○○

甲○○

庚○○

乙○○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壬○

复代理人 桑铭忠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分割遗产事件,上诉人对于民国93年11月23日台湾

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诉字第126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最高法院第1

次发回更审,本院于97年7月30日言词辩论终结,兹判决如下:

主 文

(一)原诉部分:

原判决废弃。

两造就被继承人吴干华所遗如附表一所示之遗产,其分割方法如附表

二所示。

第一、二审及发回前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己○○、戊○○、丁

○○负担二分之一,余由被上诉人丙○○、甲○○、庚○○、乙○○负担

。

(二)追加之诉部分:

被上诉人丙○○、甲○○、庚○○、乙○○追加之诉驳回。

追加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丙○○、甲○○、庚○○、乙○○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辛○○○于民国(下同)96年9月3日死亡,上诉人己○○、戊

○○、丁○○(下称己○○等 3人)为辛○○○之继承人,有死亡证

明书、继承系统表、户籍誊本等件附卷可证(见原审卷(一)13、31

、 32、34页、本审卷58页),己○○等3人并具状声明承受诉讼(见

本审卷56、57页),应予准许,合先叙明。

二、(略)

三、(略)

四、查,被继承人吴干华于 82年12月1日去世,遗产明细详如附表一所示

;两造为吴干华之法定继承人,应继分各为8分之1,其中被上诉人庚

○○、乙○○为大陆地区人民,已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

例规定于法定期间内声明继承,另大陆地区继承人吴坤培未于法定期

间内声明继承,依法视为抛弃继承;吴干华之遗产业经财政部台湾省

中区国税局核定遗产税,并已申报遗产税等事实,为两造所不争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台湾法院对遗产的分割方法及对遗产价值的评”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