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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19

孔某、沈某生有一女孔女,女婿李男。孔某、孔女共同共有一套房产。孔某于2002年4月死亡,孔女于2006年4月死亡。两人对共有房屋的继承问题均未留有遗嘱。孔女死后,其母沈某提出继承该房产,李男提出自己也有继承权。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谁有继承权的问题;二是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18条、19条:如无特别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二人共同共有财产,未约定所占份额的,推定为各半所有,即二人各占共有物的二分之一。

依据上述各项法律规定,该房产的份额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承人的问题。由于孔某、孔女死亡时均未立有遗嘱,因此对二人遗产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孔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沈某,女儿孔女;孔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李某、母亲沈某。

二、关于遗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孔某所占房屋份额的一半为其遗产,即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同理,孔女的遗产应是十六分之五的房产份额。

三、关于遗产的分配方案。1、孔某遗产分配。沈某继承份额为八分之一,孔女的继承份额为八分之一。2、孔女遗产的分配。沈某继承份额为三十二分之五,李男继承份额三十二分之五。3、沈某、李某分别继承孔某、孔女的遗产份额加上各自原来所占有的份额,该房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比例为:沈某继承房产份额的三十二分之十七;李某继承房产份额的三十二分之十五。

律师在该房产继承案中适用法律准确,遗产份额计算清楚,当事人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表示接受,并依次签订了房产份额协议书,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此案,律师提示: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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