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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遗产分割协议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95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6年度重家诉字第10号

 告 丙○○

诉讼代理人 张琼文律师

 告 乙○○

甲○○

 同

诉讼代理人 郑润祥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履行遗产分割协议事件,於民国96年10月11日

经言词辩论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等应协同原告就两造公同共有坐落台北县淡水镇○○段0095

地号土地(权利范围100000分之92541) ,依原告500000分之37

0164比例、被告乙○○500000分之92541 比例,办理两造分别共

有之分割登记。

诉讼费用由被告等共同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主张:

(一)、两造之先父黄金燕於民国(下同)88年5 月25日逝世,其遗

有若干笔不动产,依法应由原告丙○○及被告乙○○、甲○

○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黄金燕之遗产,两造已於89 年2

月28日签立遗产分割协议书,其中关於淡海新市镇应领抵价

地权利价值部分(嗣後重划合并为:淡水镇○○段0095 地

号),约定由原告丙○○取得五分之四之持分,被告乙○○

取得五分之一之持分;其余不动产多笔则分由被告二人分别

单独继承。

(二)、被告等二人日前早已将其单独继承之多笔土地移转登记於各

该被告名下,唯独对於系争淡水镇○○段0095地号(权利范

围100000分之92541) ,目前仍登记为两造公同共有。被告

等拒绝依上开「遗产分割协议书」内容将原告应得之持分过

户予原告,经原告於96年4 月26日委请律师发函催告被告等

出面协调并依约履行,惟被告等置之不理。本件系争遗产并

无不能分割之情形,且两造业已就分割方法达成协议,原告

自得本於「遗产分割协议书」之约定,诉请被告履约,将系

争淡水镇○○段0095地号土地(权利范围100000分之92541

),依主文所示比例,办理分别共有之分割登记。

(三)、被告辩称:两造已於89年5 月5 日共同申请撤销系争淡水镇

抵价地权利价值(即重划合并为:淡水镇○○段0095地号)

之继承分割协议云云。惟查,原告未曾在89年5 月5 日申请

书上用印,亦未曾为此撤销案提供印监证明予被告,故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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