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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丧偶者也有遗产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88

遗产纠纷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焦点话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类似案例,其中再婚丧偶者的遗产继承权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上一般对再婚丧偶者持有极大偏见,认为其不应当继承再婚遗产,特别是继子女更是难以容忍他人继承生身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为此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常常发生遗产纠纷,对簿公堂。

为此,我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并通过案件审理,倡导社会公德,培育和谐精神,有效促进和谐家庭、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防止民转刑案的发生。例如在审理一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法官通过宣传《继承法》,释明法理,以亲情为切入点,以调解方式稳妥地处理案件,让双方的继承权得以确认和保护,使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遗产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平息了诉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的起因是原告江翠华与被告杨昆、杨芳系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原告之夫杨海波(二被告之父)于2006年9月3日去世,遗留座落于个旧市建设路193号3幢504号住房一套。该房屋系二被告生母杨丽英在世时向所在单位集资购买所得,其父杨海波为共有人。2000年8月二被告生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2002年4月1日,杨海波与原告江翠华再婚,婚后共同在该房屋内居住。在被继承人杨海波生病期间,原告江翠华认真履行照顾义务直至其去世。此后,二被告认为该房屋系亲生父母遗产,产权证无原告名字,且原告与其父系再婚,无权继承此房屋,要求原告江翠华归还房屋,原告认为自己应当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之父杨海波对其前婚财产具有共有权和前婚妻子杨丽英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杨海波再婚后去世,其再婚妻子即原告江翠华对杨海波的遗产,与二被告具有共同的继承权。法官根据该案的焦点,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并耐心细致地宣传《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原被告自愿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调解,原被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个旧市建设路193号3幢504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杨昆、杨芳所有;由被告杨昆、杨芳补偿原告江翠华房屋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11000元。目前,原被告已分别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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