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继承的遗产再婚后是否为共同财产
发表时间: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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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张某与丈夫共有一套私有住房,张某丈夫死亡后其一半房屋产权转为遗产。后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办理了继承丈夫遗产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请问该房屋是否为张某、李某夫妻共同共有?
答:归张某个人所有。理由如下:
1、《婚姻法》虽然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但《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张某在丈夫死亡后虽然没有办理遗产继承,只是对遗产没有进行分割,但法定的遗产继承已经开始。
2、《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不动产办理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但同时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张某虽是与李某婚后办理的房屋变更登记,但因是继承取得,依法物权生效时间为其丈夫死亡之时,而此时张某的婚姻状况丧偶单身,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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