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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公证后自书遗嘱继承遗产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51

【案情】

张某某有两个女儿。他懂得制砖技术,1982年起先后被数家砖瓦厂聘为技术员。1985年张某某的老伴李某某去世,大女儿张甲主动请父亲与她一家人一起生活。张甲夫妇十分孝顺。1993年起,张某某因年岁已高,不再外出当砖瓦厂技术员,张甲夫妇待老人依然十分周到。张某某十分高兴,他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其死后,除3万元存款中的1万元由二女儿张乙继承外,其余存款及其他物品全部由张甲继承。

1998年冬天,张某某中风后半身不遂,张甲夫妇开始时照料还挺细心,时间一长就厌烦了,经常给老人脸色看。见此情形,张乙主动要求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由她照顾。张乙夫妇细心周到,使张某某脸上又露出了笑容。张某某觉得初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决定死后3万元存款归张乙所有,其他遗产归张甲所有。2001年张某某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张乙拿出其父亲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3万元存款,张甲则认为应按公证遗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评析】

张某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无论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因而都是有效的遗嘱。既然两份遗嘱都有效,那么到底应该依哪份遗嘱处理遗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张某某立了两份遗嘱,一先一后,其后一份遗嘱目的在于改变前一份遗嘱对自己财产处理的不妥当的地方,似乎应该以后一份遗嘱为准进行继承。但由于前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后一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不能撤销、改变公证遗嘱,因而应按公证遗嘱对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完备,真实性、可靠性强。所以,本案中,张甲与张乙应当按照其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进行继承,这样,张乙仅得1万元,而张甲则将继承其余的全部遗产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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